公安部关于重新统一内河《船舶户口簿》、《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的通知(1982年)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水上户口登记制度,自一九五七年建立以来,经过十年内乱破坏很大。目前水上户口簿册证件不统一,漏洞较多。为了严密水上户口登记管理制度,维护水上治安秩序,保障水上生产、航行、运输的安全,决定重新统一内河(包括江、湖、泊,下同)《船舶户口簿》、《船民证》、《临时船民证》,现将有关规定作如下通知:
一、
《船舶户口簿》。凡在水上以船舶为家的船民,一家立为一户,发《船舶户口簿》。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的国营航运、水产、运输等单位中,经常居住在船舶上的人员,可登记常住人口,按单位立户,不属分支机构不在一起的,分别立户,发船舶集体户口簿。
《船舶户口簿》的项目和式样规格,安我部(81)公发出(治)105号关于对《户口登记簿》、《户口簿》改革的通知,结合当地实际需要,自行制定。
二、
《船民证》。凡常年在水上从事生产运输年满十四周岁的人,不论船民户、船舶集体户和户口登记在陆上的船上员工,除省以上水运、港务、渔业等国营单位的国家职工外,一律发《船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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