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以及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互免海运(空运)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空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是指非居民企业以自有或者租赁的船舶、飞机、舱位,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等进出中国境内口岸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装卸、仓储等附属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程租、期租、湿租的方式出租船舶、飞机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属于国际运输业务。
非居民企业以光租、干租等方式出租船舶、飞机,或者出租集装箱及其他装载工具给境内机构或者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执行(税收协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国际运输业务,以取得运输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为纳税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2015年)
- 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2015年)
- 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2014年)
- 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7月24日答记者问(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2007年)
- 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2012年)
- 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2018年)
-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2017年)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