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海关总署关于修改《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对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于2003年8月18日公布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十七条第十四项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其他证据证明进口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二、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其他证据证明进口药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药品进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