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重大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项目(课题)实行预算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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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专利代理条例(199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调整衡阳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
-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年)
-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2013年)
- 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