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重大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项目(课题)实行预算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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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撤销运城地区设立地级运城市的批复(2000年)
-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2月27日发表谈话(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1999年)
- 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