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
-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都、紀年、國歌、國旗的決議(1949年)
-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0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关于《无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2005年)
- 粮食节约行动方案(2021年)
- 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协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