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制造强国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2015年)
-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