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2012年)
第一条
为了明确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
第三条
证券公司可以委托具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
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或者委托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管理,且投资规模合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
设立前款规定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规定,事先报经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不得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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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
- 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2004年)
-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
- 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在线教育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3年)
-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