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年)
黑龙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高法〔1998〕67号《关于检察院对调解书抗诉应否受理的请示》和豫高法〔1998〕130号《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经济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8年)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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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常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
-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2013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