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2001年)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有关受理申请、调查、论证或听证、审核、决策、公告、跟踪调查和定期审价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制定或调整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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