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推进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201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权力运行,建设廉洁政府,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要“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制度”以及“深化细化预算决算公开和‘三公’经费公开,从今年开始,逐步实现县级以上政府公务接待经费公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精神,做好预决算公开工作,促进预算制度管理改革,在全面公开省级预决算及“三公”经费的基础上,2013年我部将进一步指导地方推动省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要按照总体部署、分步推进的原则,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妥善选择公开地区,积极推进公开工作。各省应于2015年之前在省内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包括财政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市(县)级(以下简称本级)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等方面在内的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开展相关工作)。其中,2013年各省应至少选择20%的地市级和县级地区开展“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2014年所选地区应至少达到省内同级政府数量的50%。原则上县级地区应从所选地市级地区中优先选取,有条件的省可扩大选取地区范围,各省2013年选取地区名单应于2013年8月30日前报我部备案。

二、 公开主体

公开的主体为负责编制预决算信息的单位或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财政预决算、汇总“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各部门是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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