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建立健全师范生公费教育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培养大批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师范生公费教育是指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以下简称部属师范大学)面向师范专业本科生实行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学费、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的培养管理制度。
第三条
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称公费师范生)由部属师范大学按照《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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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9年第2号(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2023年)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运行管理办法(2022年)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 人民检察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泄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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