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四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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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年)
- 国务院关于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大清河防御洪水方案(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贵港市覃塘区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5号(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