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第三条
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四条
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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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决定(2015年)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
- 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2004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6月19日答记者问(2000年)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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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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