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检查验收办法(2000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 检查验收程序
清理整顿工作的检查验收,实行由省(区、市)、地(市、州、盟)、县(市)自下而上逐级申请、逐级验收的办法,由各级政府(或其设立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检查验收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办公室(国家建材局)备案。
二、 申请检查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
按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清理整顿指标。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0年)
-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1年)
-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2014年)
-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2年)
-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