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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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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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