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34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135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六)》第3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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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198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9年)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
-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2007年)
- 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农村大数据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的批复(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