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监督检查过程中,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以下统称信用管理对象)的失信行为记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管理对象失信行为的记分周期(以下简称记分周期)为一年,自信用管理对象在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建立诚信档案之日起计算。
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记分周期,自限期整改之日起重新计算。
列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失信“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在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间不再实施失信记分;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期满的,记分周期自期满次日起重新计算。
失信记分的警示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失信记分10分。失信记分的限制分数为一个记分周期内失信记分直接达到20分或者实时累计达到20分。
第三条 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20分。
第四条 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所列问题,五年内或者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失信记分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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