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管理规定(试行)(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息公开工作,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体系,方便建设单位查询和选择技术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提交本单位、本人以及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信息,并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信用平台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编制人员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信息。
第三条 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等的名称(姓名)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三)与《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符合性信息;
(四)单位设立材料。
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提交前款所列信息和编制单位承诺书(格式见附1)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单位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编制单位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
有《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所列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形的,信用平台不予建立诚信档案。
第四条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二)从业单位名称;
(三)全职情况材料。
编制人员中的编制主持人基本情况信息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取得时间。
编制人员应当在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建立后,在信用平台提交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前两款所列信息和编制人员承诺书(格式见附2)。
编制人员基本情况信息经从业单位在信用平台确认后,信用平台建立编制人员诚信档案,生成编制人员信用编号,向社会公开编制人员的姓名、从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和信用编号等基础信息,并将其归集至从业单位的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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