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公开透明度,加强对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的监管,促进期货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入股期货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时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歇业、被托管、被接管、重整、解散、破产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
入股期货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的情形。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股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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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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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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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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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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