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5年)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
-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
-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4年)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
-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2013年)
-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11年)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
-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经对税务部门规章进行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23部税务部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
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十二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二、
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第四条第四项第1目中“省级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将第四条第四项第2目中“省级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将“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__区(县)国家税务局”修改为“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__区(县)税务局”;
将“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__区(县)国家税务局(公章)”修改为“附件2: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区__(县)税务局(公章)”。
三、
删去《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四条;
将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省级税务机关”修改为“省税务机关”,并改为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将第二十七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二十六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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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2019年)
- 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2003年)
- 科技部教育部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中国科协关于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的批复(2019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2012年)
- 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年)
-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2014年)
-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