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7年)
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报送的《关于批复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珠江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25年,广州市具备防御西江、北江1915年型洪水(相当于200年一遇)的能力,南宁、深圳、柳州、梧州、桂林等重要城市和珠江三角洲重点保护区的防洪(潮)标准达到100~200年一遇,其他重要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潮)标准达到50~100年一遇,一般防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
二、
《规划》的实施,要坚持“堤库结合、以泄为主、泄蓄兼施”的方针,进一步完善珠江流域防洪总体布局,建设西江和北江中下游、东江中下游、郁江中下游和柳江中下游防洪工程体系,辅以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和防洪调度管理等非工程措施,构建较为完善的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高珠江流域防御洪水灾害的综合能力。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授予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等7个单位荣誉称号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2周年招待会上的讲话朱镕基(2001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南泉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2022年)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