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7年)
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报送的《关于批复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珠江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25年,广州市具备防御西江、北江1915年型洪水(相当于200年一遇)的能力,南宁、深圳、柳州、梧州、桂林等重要城市和珠江三角洲重点保护区的防洪(潮)标准达到100~200年一遇,其他重要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潮)标准达到50~100年一遇,一般防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
二、
《规划》的实施,要坚持“堤库结合、以泄为主、泄蓄兼施”的方针,进一步完善珠江流域防洪总体布局,建设西江和北江中下游、东江中下游、郁江中下游和柳江中下游防洪工程体系,辅以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和防洪调度管理等非工程措施,构建较为完善的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高珠江流域防御洪水灾害的综合能力。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
- 铁路专用设备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7年4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在内地执行公务提供便利等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民航信息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