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7年)

江西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报送的《关于批复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7〕10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珠江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25年,广州市具备防御西江、北江1915年型洪水(相当于200年一遇)的能力,南宁、深圳、柳州、梧州、桂林等重要城市和珠江三角洲重点保护区的防洪(潮)标准达到100~200年一遇,其他重要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潮)标准达到50~100年一遇,一般防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
二、 《规划》的实施,要坚持“堤库结合、以泄为主、泄蓄兼施”的方针,进一步完善珠江流域防洪总体布局,建设西江和北江中下游、东江中下游、郁江中下游和柳江中下游防洪工程体系,辅以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建设和防洪调度管理等非工程措施,构建较为完善的防洪减灾体系,全面提高珠江流域防御洪水灾害的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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