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民航总局对截至2007年4月9日前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民航总局决定:
一、
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
二、
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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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云南省会泽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广东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方案的批复(2016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卧铺客车生产、使用和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3年)
- “十三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2020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4年修订)(2014年)
- 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