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民航总局对截至2007年4月9日前的现行有效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民航总局决定:
一、 废止4件民用航空规章,目录见本决定附件1。
二、 废止3件民用航空规章性文件,目录见本决定附件2。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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