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活动,加强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管理,明确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为参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的演员、嘉宾、主持人、网络主播等人员,提供签约、推广、代理等相关活动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人员,包括在上述机构从事经纪活动的人员和个体经纪人员。
第三条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遵循公序良俗,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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