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2010年)
为规范对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合法、准确、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一、 鉴定范围。公安机关在办理涉枪刑事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性能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国外制造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
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二、 鉴定机关。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当事人或者办案机关有异议的,由省级公安机关复检一次。各地可委托公安机关现有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开展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
三、 鉴定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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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2021年)
- 测绘局关于加强测绘援疆工作的意见(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2009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
- 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2010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2025年)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