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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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2018年)
- 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国二十一世纪人口与发展(2000年)
-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年)(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中非经贸深度合作先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2024年)
- 保险监管人员行为准则(2009年)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及代理机构资质考核授予办法(1999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