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通信建设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结合通信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照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发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除提供贷款或资金方有合法的特殊要求外,也应当按本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等有关特殊通信建设项目,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
在原局采用同型号设备进行扩容工程设备采购的,可以直接发包或委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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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
- 商务部关于2009年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教育强国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996年)
-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公报(2004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