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2年)

(二〇〇二年三月二十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纠风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 继续大力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范围。到2002年底,全国要有70%的县级以上公立(政府、国有企业)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其中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都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与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之间的价差,在扣除医疗机构应得的药品差价收入后,要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于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原则上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其他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金额也要达到50%以上。全面落实卫生部等6部门下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等7部门(单位)下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等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公开招标程序、招标办法和招标结果,规范操作,强化监督,坚决查处并纠正规避招标、违规操作、向投标企业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大对药品生产流通秩序的整顿和改革力度,积极推行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制度和生产准入制度,严肃查处药品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发布虚假药品广告、非法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积极推行药品的连锁经营、集中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继续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完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明示制度以及费用查询制度。
(二) 继续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继续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项制度、八个禁止”的规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加强对农民负担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在改革前突击收费和集中清欠,不得通过抬高收费基数加重农民负担;未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抓好农民负担预决算、监督卡和专项审计制度的落实,对提留统筹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审计,对村级财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深入开展对报刊征订摊派和农村用电乱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等问题的专项治理。全面实行村级集体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在2002年内制定村级集体订阅报刊费用的限额或占村级管理费的比例,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建立健全农村电价监督管理制度,坚决纠正农村用电乱收费。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费用。普遍推行农业税收、涉农价格和涉农收费公示制,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全面实行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制度,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而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事(案)件的县、乡,要严肃追究责任,给予其党政领导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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