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援助效益,适应建立符合对外援助工作实际的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援助物资项目(以下简称援外物资项目),是指在中国政府提供的无偿援助、无息或低息贷款和其他专项援助资金项下,由中国政府选定的企业向受援国提供生产、生活物资的项目。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援外物资项目监督管理和相关资金管理,处理有关政府间事务,并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对援外物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进行管理。
驻外使馆(领馆)经济商务机构协助商务部办理有关政府间事务,负责援外物资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商务部交办的援外物资项目实施中有关具体事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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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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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移民遣返机构工作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7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7年)
- 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2005年)
-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2015年)
-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