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民法通则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公民

(一) 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1.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