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切实保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处置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然发生影响安全畅通的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和车辆滞留,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条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快速反应、依法实施的原则,将应急救援和交通疏导工作作为首要任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安全畅通。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8年)
- 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22年)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