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为非法活动提供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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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2件交通运输规章的决定(2007年)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2011年)
-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2020年)
-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21年)
- 文物局关于宣布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 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