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规范藏传佛教寺庙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以下称寺庙)。
第三条 寺庙、藏传佛教教职人员(以下称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寺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与社会稳定,促进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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