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使用。
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相应文书,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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