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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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
- 对外经济贸易部特派员办事处暂行条例(198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
-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202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5年)
- 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