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2010年)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或拥有控制性股权形式,在内地经营航空器维修和保养业务。
二、
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
本补充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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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04年)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2019年)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时事政治类、综合文化生活类、信息文摘类和学术理论类期刊管理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四川省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1999年)
-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公布第六批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第六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名单的通知(2020年)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