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4年)
为规范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工作,促进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及其案件承办部门和办案人员在审判执行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断改进司法作风,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等场所公布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规定、举报受理电话和举报受理网址。
第三条
在案件立案、审理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立案审查结果、诉讼保全及程序变更等关键节点信息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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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17年)
-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 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协议无效是否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处理意见(2002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2006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17年)
- 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榆林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南昌市承办2011年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函(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