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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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 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
- 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2019年)
- 铁道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12年)
- 教育部民政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部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推进社区教育发展的意见(201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和《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