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6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4月)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5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
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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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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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2014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2005年)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2009年)
- 质检总局关于废止修订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文件的公告(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