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为新时代自贸试验区建设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进一步提高建设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营造优良投资环境
(一)
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适用范围:所有自贸试验区,以下除标注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的措施外,适用范围均为所有自贸试验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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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1998年)
- 价格监测规定(2003年)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共谋绿色生活,共建美丽家园在2019年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0号(2008年)
-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