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决定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令2001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条文中所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第十八条“对外贸易经济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修改为“商务主管部门”。
二、 删除第九条第(二)项,将第(三)项修改为第(二)项,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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