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 工资及津贴补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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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2015年)
- 中医药局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广州白云机场海关调整为副厅级海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198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终审判决和裁定何时发生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