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2016年)
-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2014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
- 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年)
-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4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
-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2019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1990年)
- 社会服务设施兜底线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2003年)
- 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2年)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2年)
-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辽宁五花顶等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