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与内地的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提供者成立合资企业。内地应在合资企业中控股。设立合资企业的营业许可须进行经济需求测试。
二、
本补充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三、
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草案)》的说明〔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2004年)
- 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年)
- 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加强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共创中俄关系的美好未来——温家宝总理向俄罗斯各界人士发表的演讲(2004年)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