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与内地的计算机订座系统(CRS)服务提供者成立合资企业。内地应在合资企业中控股。设立合资企业的营业许可须进行经济需求测试。
二、
本补充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三、
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草案)》的说明〔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关于做好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202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给景海鹏颁发“特级航天功勋奖章”授予朱杨柱、桂海潮“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三级航天功勋奖章”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2017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12月)
- 中共中央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2020年)
-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
- 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的意见(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