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的批复(2001年)

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环保总局、三峡建委办公室、三峡建委移民局:
环保总局《关于申请批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请示》(环发〔2001〕16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2001年—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要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确保到2003年(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前,完成135米水位以下库底垃圾清理任务,完成库区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建设,并保证投入运行;到2005年,库区及其上游主要控制断面水质基本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基本得到遏制;到2009年前,完成对污染严重的次级河流整治,保证库区滞水区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到2010年,库区及其上游主要控制断面水质整体上基本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库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 《规划》是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三峡库区及其上游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湖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以下简称五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抓紧制定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并分年度逐项落实,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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