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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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001年)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5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3月13日答记者问(2001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7年)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
-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 国家铁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