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17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并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2014年)
- 关于加强海河流域近期防洪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
-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甘其毛都口岸扩大对外开放的批复(2007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2016年)
-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2008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