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03年)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二、
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三、
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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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储蓄管理条例(1992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2020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200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2024年)
- 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8年)
-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年)
-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010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