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2016年)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创新发展,规范基金中基金的运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基金管理人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三条 基金中基金是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
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ETF联接基金)是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以下简称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ETF联接基金是一种特殊的基金中基金。
第四条 基金中基金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ETF联接基金持有目标ETF的市值,不得低于该联接基金资产净值的90%。
(二)除ETF联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
(三)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四)除ETF联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做好基金中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对于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应当合理设置投资比例,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六)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中基金财产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资品种和比例应当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七)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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