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2016年)
- 研究堆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1981年)
-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9年)
- 电梯应急指南(2006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
-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2007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1991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