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和技术服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鹤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06年)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5年)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吉安地区设立地级吉安市的批复(2000年)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领导成员的通知(2005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