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西部地区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之一,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古代文化,留下了丰富而珍贵的文化遗产。这些文物是各族人民开发西部、建设西部,并在这里生活、繁衍、生息的历史见证。保护和管理好这些文物,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强西部大开发中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有关地方、部门要以对国家和民族文化遗产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西部大开发中做好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和改善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大力提倡、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依法保护和管理好管辖区域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要抓紧研究制订或修改当地文博事业发展规划,搞好与生态恢复、城乡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的协调,将文博事业发展列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
二、 要妥善处理好西部大开发中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文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文物调查、评估和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等基础性工作,摸清底数,加快完成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普查和文物地图集的编纂等工作的进度,在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做好重点文物保护区域的划定工作。在重点文物保护区域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在进行前期立项、论证、选址等工作时,要充分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在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应事先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对调查、勘探中发现的文物,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避免发生毁坏文物的事件。因基本建设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发掘所需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文件(计价费〔1997〕1220号)的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从项目投资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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