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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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2000年)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
-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台湾记者在祖国大陆采访规定(2006年)
-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武汉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