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对建设工程或者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建设工程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开展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
第四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023年)
-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和授予杨晨光等27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兰州海关调整为正厅级直属海关的复函(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