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等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

(一) 将第八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二) 将第九条第四项中“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修改为“2.企业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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