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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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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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2003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和《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2008年)
- 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投身公益慈善事业的意见(2014年)
- 地震灾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指南(暂行)(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