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五条中的“附加检验”修改为“临时检验”。
二、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游艇进出港口,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三、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海事管理机构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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